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4月19日15時
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彭園會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3樓)
主持人:林理事長建良
出席人:第七屆全體理、監事暨候補理、監事
出席人數:應到68實到:35(如簽到紀錄)
會議程序:
一、報告出席人數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一)首先感謝各位蒞臨本次理監事會議的各位業界先進,出席本次會議,各位的出席也是展現對產業的支持與全聯會工作的肯定
(二)本次會議特別選在桃園地區,未來本會亦規劃推展至全國其他縣市分區輪流召開,並規劃下次理、監事會議於臺南地區舉辦。其目的是希望本業全體會員均可踴躍、就近列席會議並表達意見及提案,惟礙於法規雖僅限具理、監事身分會員有表決權,然個別建議事項,本會仍秉持一貫立場,積極主動辦理,預祝本次會議圓滿順利
三、來賓介紹:理、監事會屬本會內部會議,本席不以邀請民意代表及官員列席,其目的在保留時間予各位出席會議人員可充分表達建議事項及討論議案後達成共識,再向主管機關及民意代表陳訴本會立場,以下依序介紹各地方公會理事長。(餘略)
四、工作報告:
(一)107.2.27本會第2次行文交通部(併副知立委羅致政),陳訴多元化計程車對本業營運衝擊及影響。
(二)107.2.27本會行文交通部,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對本業未見公允案。
(三)107.3.1本會理事長出席全國商業總會春酒晚宴。
(四)107.3.2本會第2次行文交通部,再次表達本業爭取納入「勞基法」例外指定行業需求。
(五)107.3.2本會行文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本業丙種(長租)小客車承攬飯店短期租賃業務未屬合法現象。
(六)107.3.3本會理事長出席金元三汽車新春晚宴。
(七)107.3.6本會理事長出席高雄市遊覽車客運公會第1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
(八)107.3.7召開本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九)107.3.8理事長偕同台北市公會王理事長,赴台北市區監理所參加「小客車租賃業不合時宜法規鬆綁」第3次會議。
(十)107.3.8本會理事長出席台北市小客車公會春酒晚宴。
(十一)107.3.13本會第3次行文交通部,再對該管機管無法同意本業納入部分,表達基於本業營運型態之實需,爭取納入「勞基法」例外指定行業需求。
(十二)107.3.14本會行文高雄國際航空站,請該站考量本業營運成本及乘客便利與安全,恢復原劃設臨停車位或提供優惠月付停車費率。
(十三)107.3.14本會行文交通部公路總局,請該局解決現行監理服務網無法查詢小客車承租人提供駕照是否適用問題
(十四)107.3.15本會理事長邀集有關業者召開「因應多元化計程車對本業營運影響」研討會,對本業及多元化計乘車兩者間之優、劣與未來前景深入研析。
(十五)107.3.20本會函轉發「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相關規定不合時宜法規鬆綁第3次會議紀錄。
(十六)107.3.21本會理事長赴交通部公路總局人員訓練所,參加「運輸業納入勞基法例外行業需求」研討會。
(十七)107.3.21本會行文內政部警政署,請該署提供近3年本業交通事故調查統計資料,作為後續與保險業者洽談本業投保費率議價依據。
(十八)107.3.21本會理事長參加台北市遊覽車公會第15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
(十九)107.3.22本會理事長參加全國商業總會理監事暨會員單位新任理事長聯誼餐會。
(二十)107.3.26陳復交通部有關該部不同意本會所提,對酒駕行為人加重罰責、不應累及本業租賃車輛之本會嚴正立場回復函文。
(二一)107.3.27行文本屬暨省屬會員公會,有關外籍(含大陸人士)來台租用本業車輛自駕現行規定。
(二二)107.3.29行文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現行外匯車申辦新車領牌流程均依法規辦理,請該局回復主關機關意見。
(二三)107.3.30本會理事長主持本屆第1次理事長聯席會議暨「保險費率研議」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
(二四)107.3.30本會理事長偕同本屬各地區公會理事長一行8人,赴立法院拜會陳雪生委員,就本業「代僱駕駛」營運型態,與委員進行意見交換並陳訴本業立場。
(二五)107.4.2本會將赴立法院拜會陳雪生委員陳訴「代僱駕駛」營運型態嚴正立場之會談資料,行文該委員辦公室及立院程序、交通委員會,請其回復辦理情形,俾利本會轉知全體會員知悉。
(二六)107.4.2行文本屬暨省屬會員公會,本屆第1次理事長聯席會議暨保險費率研商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
(二七)107.4.3本會第3次陳復交通部併副知立院陳歐珀委員,有關修法加重酒駕罰責影響本業權益。
(二八)107.4.9本會行文交通部,請該部回復有關本會規劃推動小客車租賃業「合資共乘」暨電子化出租單執行辦法。
(二九)107.4.9本會行文交通部,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訂稅務課徵項目及標準,回復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可否為本業營業課稅依據疑義。
(三十)107.4.10本會理事長赴立法院拜會交通委員葉宜津女士就本業目前營運所面臨的各項亟需解決問題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
(三一)本會已向主管機關爭取申辦停車場免附「地主同意書」,並委請「好運到」公司與相關業者洽談停車場年租及柴油優惠費率(停車場每位5000元/年、柴油每公升優惠1.4元)已有顯著成效,請各地區公會會員推廣辦理,以利業者節約營運及管銷成本。
理事長補充說明:
(一)以上工作報告,請各與會人員表達意見。理監事會議每季(3個月)召開1次,請各位把握會議時機與本會進行意見交換,以利各項工作順利推展。
(二)多元化計程車規範及營運範圍均與本業相同,本會已多次向主管機關呼籲,對Uber業者應予納保、納管、納稅,惟主管機關後續又衍生「多元化計程車」,對本業營運實已造成負面影響,另又於公告對本業之「統一裁罰基準」前,未與本會溝通即行公告施行,甚未公允。
(三)「現行不合時宜法規鬆綁」,為台北市區監理所順應活化產業之政策,對本業之善意表現,惟仍須主管機關公路總局同意施行,後續需再努力溝通,4月23日該所將再召開第4次研討會議,本席將會同台北市公會王理事長出席,再次堅定表達本會對法規鬆綁之嚴正態度及立場。
(四)納入「勞基法」例外指定行業,對各行業均有深遠影響,本席已多次因產業之代僱駕駛營運型態需求,向有關單位表達納入實需,後續仍將持續爭取。
(五)高雄市及新北市公會所提議案(高雄市公會提案:建請本會向高雄航空站爭取恢復原有臨時停車位、新北市公會提案:限行監理服務網無法查詢租車人駕照是否有效),本會均已行文相關單位並獲正面回應,本會仍會持續管制辦理情形,以利會員業者運用。
(六)「酒駕加重罰責及改掛反光車牌」乙案,本席已就業界立場行文立法院及有關單位,並在維護本業權益原則下,持續追蹤法案研修進度及結果,避免本業合法權益遭受影響。
(七)外匯車申辦業務已獲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正面回應,後續各會員業者如與各地區監理站申辦該項業務遭遇困難,請洽全聯會協處。
(八)「代僱駕駛」原恐遭他業向立法委員陳情致廢止部分,本席前已會同各地區公會理事長,赴立院表達立場並獲正面及善意回應。
(九)本會針對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不得為稅務單位爰引為課稅依據,行文主管機關請其回復,初步已獲正面回應,但仍請該管機關正式回復本會。
(十)「合資共乘」為勢必成為未來交通運輸之潮流及趨勢,本會已規劃初步執行辦法並行文主管機關,後續推動細則目前已逐步辦理中,相信此一營運型態對本業未來當可創造更為有利之營運模式。
(十一)「爭取免附地主同意書」之停車場及加油優惠2項方案,明顯降低會員業者營業成本,對產業成效甚著,多數地方公會及會員均表支持,惟衝擊少數停車場收費高於本項優惠方案經營業者,本席基於照顧會員業者之初衷,透過會議呼籲,對會員具正面及良性之議案,應予支持,而非透過私下惡意中傷及負面批評等作為,損及多數會員應得權益。
(十二)以上理事會工作報告內容,在理事長補充說明後,均獲全體與會人員無異議通過。
五、財務報告:
(一)會務收支明細:          資料時間107.4.16   單位:新臺幣元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第1季財務收支表
項次 項目 收入 支出 結餘 備考
1 上屆交接款項 621,276      
2 2月份郵資   2,722    
3 會務人員名片   179    
4 公會印鑑   680    
5 證聘書製作   8,960    
6 2月薪資   10,000    
2月份支出小計 22,541  
2月份結餘款 598,735  
7 3月份郵資   6,051    
8 臨時大會費用   94,255    
9 影印機與紙張   2,699    
10 電話費   330    
11 花籃   3,000    
12 文具   614    
13 職務章   310    
14 友會贊助金   4,060    
15 會議場地訂金   7,030    
16 影印機與紙張   3,029    
17 會務零用金   5,000    
18 公務櫃   2,300    
19 3月薪資   10,000    
3月份支出小計 138,678  
3月份為止結餘經費 460,057  
                 
(二)理事長執行會務工作個人支出統計:
                              資料時間107.4.16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項目 支出金額
1 2月份會址租金補貼 10,000
2 會務人員薪資 25,000
2月份支出小計 35,000
3 3月份會址租金補貼 10,000
4 2、3月會址水費 378
5 2、3月會址電費 1,811
6 會議餐會 13,200
7 會務人員薪資 25,000
3月份支出小計 50,389
8 4月份會址租金補貼 10,000
9 會務人員薪資 25,000
4月份支出小計 35,000
24月份合計 120,389
       
(三)職務捐收繳統計:        資料時間107.4.13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姓名 應捐金額 繳交狀況/繳交日期 繳交金額
理事長 林建良 50,000 1070413/匯 50,000
監事會召集人 陳宏榮 50,000    
副理事長 黃金燦 20,000    
王世璋 20,000 1070327/匯 20,000
陳榮進 20,000    
詹清輝 20,000    
屈傳仁 20,000    
卜日豐 20,000    
高進忠 20,000 1070307/繳 20,000
常務理事 李傳春 10,000    
林登興 10,000    
王文祿 10,000    
蘇振賢 10,000    
蕭世煌 10,000    
常務監事 蔡明交 10,000    
陳文錦 10,000    
薛蓬生 10,000 1070329/匯 10,000
理事 范瑞騰 5,000    
洪鉅順 5,000 1070411/匯 5,000
呂展瑋 5,000 1070412/繳 5,000
林辰豫 5,000 1070413/匯 5,000
陳雲華 5,000    
楊正吉 5,000    
曾文山 5,000    
蘇文良 5,000    
蔡嘉欣 5,000 1070307/繳 5,000
林士勛 5,000    
吳政桔 5,000    
黃明治 5,000    
理事 李添富 5,000    
林家彬 5,000    
陳有正 5,000 1070412/匯 5,000
許開翔 5,000    
黃喜松 5,000    
邱泰清 5,000    
翁美月 5,000    
鄭榮華 5,000    
楊順營 5,000    
魏逢甲 5,000    
蕭明昌 5,000    
蔣金山 5,000    
賴溪泉 5,000    
林仲亮 5,000    
監事 粱澤鑫 5,000    
陸小龍 5,000    
胡煌明 5,000    
曾泓翔 5,000    
洪福利 5,000    
張茂昆 5,000    
謝建成 5,000    
陳嘉聰 5,000    
黃俊諺 5,000    
名譽理事長 楊勝凱 30,000    
林順得 30,000    
蔡美人 30,000 1070307/繳 30,000
顧問 何碧蓮 20,000 1070307/繳 20,000
黃瑞榮 20,000    
戴延宗 20,000    
洪中海 20,000 1070312/繳 20,000
吳長壽 20,000    
李明勝 20,000    
李坤宗 20,000    
蔡少帆 20,000 1070307/繳 20,000
後補理事 李浩銅 5,000 1070326/匯 5,000
應收 745,000
實收 220,000
理事長補充說明:
(一)目前本會會務支出項目,均依上屆製表並於本屆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可支應款項,未於預算表內之開支均由本席個人墊付,然墊付項目亦全數用於公、會務用途。為照顧廣大會員業者權益,本席既獲全體推舉忝任理事長一職,對有利產業群體之事,當責無旁貸。
(二)第六屆所交接款項,為本(七)屆理、監事開始履行職務日(107年2月1日)起,作為辦理本會平時各項會務所需支出用度,用途項目均以1月30日會員大會通過之預算表內所列款、項為支用基準,凡未於前述107年預算表所編列之項目及用途,均不得動支。
(三)辦理會務工作期間,如支用款項查為非屬107年預算表內所編款、項,則該項支出由理事長個人先行墊付。
(四)為規範後續各項會務執行期間,按月覈實支用交接款項,會務人員須按月詳列全月支出明細,配合每季理、監事會召開時機,提報財務支用情形及餘拙。
(五)上述交接款項用罄後,本會日常用度所需,則仍由本席代為墊付,支用款項及明細仍由會務人員造表詳列並配合每次理、監事會提報。
(六)有關本會會計年度內各項開支,後續討論提案階段再深入研討。就上述23月份會務開支及理事長個人公務支出2項明細部分,經全體與會人員無異議通過。
(七)「職務捐」為臨時會員大會所共同決議執行之議案內容,捐款對象為榮任本屆理、監事及名譽理事長、顧問人員,捐款亦屬自由意願,只要有1人反對則不收繳(顧問、名譽理事長如無意願受聘,則無須繳款),歡迎各位踴躍表達意見,如會中未表達意見,希望說到就要作到及勿於私下對特定人員批評、中傷,破壞產業團結。
(八)本屆職務捐以屆次收繳方式辦理(即本【7】屆僅收取乙次),各職務所應繳捐助款項,均為臨時會員大會中多數決議事項,絕非本席個人意見,所捐助之款項亦統一存放於本會專屬帳戶,動支方式亦需經過理、監事會表決通過,方可支用。
(九)以上「職務捐」所述內容,依表列職務、金額收繳、本屆收繳乙次辦理。經全體與會人員無異議通過。
六、討論提案:
(一)第一案:
案由:大會會務用度調整案。
說明:全聯會目前所有經費款項,均以「第六屆交接款」作為會務平時支出用度,分述如后:
1.原3月7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常年會費收繳作法(概為依會員車輛數計算,每輛車收繳金額以3元為上限),原規劃為先概訂收繳原則,另待理、監事會議研議具體收繳規劃方案後,再予實施。惟當日會後因各方意見及批評甚多,為避免破壞產業團結,無執行之必要。
2.本會會員為各所屬地區公會會員代表,然各地區公會(含省屬各地區公會)之會員仍為本會所必須服務、照顧之對象,故常年會費收繳應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進行,對本產業內之中、小企業主與大型企業,方屬合理公平之作法。
決議:原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所修訂之以車額數量(每位會員所有之車輛數計算,每輛車3元)計算收繳方式,無執行之必要。
(二)第二案:
案由:會務推展所需經費籌措規劃案。
說明:
1.本會日常用度支出,均已於前述財務報告中詳列明細,供全體與會理、監事同仁參查。財務預算窘迫、會務推動不易,確為目前本會亟需解決的當務之急。
2.「常年會費」與「職務捐」收繳對象不同,職務捐亦不屬於常年會費,此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常年會費收繳原則先行訂定並決議後,再行編列預算,如此方符合程序且實際推動運作上,可順遂執行。
3.本席在此表揚候補理事李浩銅先生,李先生為本屆候補理事,原不屬於應繳職務捐對象,惟李先生為表示對本會會務支持與肯定,繳交職務捐5,000元,本席特此提出表揚
4.會務經費籌措依照比例原則並結合車輛數(每輛車收繳3元【含以下】),或按本會原章程所訂常年會費收繳額度(每一會員代表收繳5,000元【含以下】)2項選項,作為常年會費收繳決議方式,請全體與會理、監事表決。
5.第一階段表決以多數決方式,經現場統計超過半數以上理監事舉手表決同意採「按本會原章程所訂常年會費收繳額度(每一會員代表收繳5,000元【含以下】)方式收取次年108度常年會費」。
6.第二階段表決仍以多數決方式,將次年(108)度常年會費金額區分為每一會員代表收繳2,500(提議人:謝監事建成)3,500(提議人:王常務理事世璋)5,000(提議人:洪理事鉅順)3種選項。經以多數決投票方式決議,投票結果如下:2,50073,5002票、5,00011票。
決議:本會自次(108)年度起,每一會員代表收繳5,000元常年會費,並以此金額編列次(108)年度預算
(三)第三案:
案由:公路總局近期訂頒「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
說明:
1.統一裁量基準如會議資料,請全體與會人員參閱。
2.本項裁量基準經查屬行政命令且罰則較過往為重。
3.公告前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未與本產業及本會開會研討,本席咸認對產業影響重大深遠,惟程序未臻週延。
4.針對目前本業所面臨代僱駕駛存廢等重要問題,除必須持續與主管機關溝通,同時並委請民意代表代為本業爭取。
5.部分新聞媒體亦不時向本會提出採訪申請,本席為避免原意遭斷章取義,一律予以婉拒。有關本業及本會政策均以新聞稿正式發布,確保本會一貫立場不致遭到扭曲。
決議:本席將整合產業各界意見,向主管機關及民意代表表達產業一致之立場及態度,對本業合法權益堅持一貫捍衛立場。
(四)第四案:
案由:本會網頁重新建置案。
說明:
1.本會原設立一專屬網頁,作為政策宣達及公告事項用途,惟前因不名駭客破壞致使網頁無法使用至今(亦無網頁交接)。
2.租車「黑名單」機制為保護本業各會員避免遭到不當損失未來網頁將納入此一功能,供全體會員業者使用及查詢。
3.網頁重新建置完成後,本會將致力於保持資料更新,達到資訊及時傳遞之目的。
決議:本會專屬網頁由全聯會負責重新建置、啟用,正式開始運作時間將公告全體會員業者知悉並請全體理監事提供與本業有關資料,充實網頁內容。
七、臨時動議:
(一)案由:他會透過地方監理單位向本會地方公會行文請踴躍加入其品質保證協會案。(提案人:桃園市公會陳理事雲華)
說明:
1.本會對相關他會透過地方監理機關行文地區公會,推動希本會會員業者加入其協會乙案,前已向公路總局及地方監理機關表達立場如下:
(1)公務部門不應代為替個別商業團體,以公權力向本會地區公會傳達類似資訊,以維行政中立之立場。
(2)對本產業之「品質保證」,係屬全聯會責無旁貸之重要工作,並為本屆理、監事接任迄今努力貫徹之目標。
(3)本會並無委請其他協會代為經辦品保業務,對他會之召攬入會作為,本會不鼓勵、不支持。
2.再次重申,本會一貫致力於本業品質保證立場從未改變,其目的在使本業合法經營之業者得以永續經營、產業前景光明。
(二)案由:
1.本業保險費率仍舊偏高,請全聯會協處。
2.請本會行文桃園航空站,後續本業辦理機場接送業務,不需攜帶旅客名單。
3.請本會行文各大租賃車集團公司,希各公司於全國各地所設分公司,加入各地區公會。(以上三案提案人:省聯合會黃理事長金燦)
說明:
1.本會已成立本業保險費率研議專案小組,並依小組會議研議結論工作期程,持續推動辦理。各階段重要工作進度及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均行文本會(含省屬)地區公會知悉,並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業者。
2.旅客名單e化目前仍有努力空間,本席將邀集有關單位研議可行方案,獲具體結論後再向全體理、監事報告。
3.本會已於3月30日召開之理事長聯席會議達成共識,後續將委請保險代理公司向保險業者洽談對本業有利及合理投保費率之車輛保險投保規劃,請本業全體會員業者應團結、自律。
(三)案由:UBER對本業「代僱駕駛」營運及監理稽核單位稽查行為之影響。(提案人:高雄市公會吳理事政桔)
說明:
1.首先表達UBER目前尚具爭議,甚至造成計程車業反彈,本會對會員業者參與UBER營運行為,表示仍應以合法經營為宜。
2.監理單位因應UBER營運,連帶對本業「代僱駕駛」所造成之影響,本會必然為全體合法經營之會員業者爭取應有權益。
3.UBER所衍生之多元化計程車,其營運模式均為本業目前所經營之項目,本會對此一現象已多次向交通部行文表達本會嚴正立場及態度,並將持續爭取本業可比照多元化計程車所享之優惠。
(四)案由:為節約各地區公會會務支出,省聯合會可合併與本會共同召開會議,並由本會提供會議紀錄予省聯合會,可避免會員業者經常性會議過多,節約非必要性開支。(提案人:全聯會林理事長建良)
說明:
1.未來本會召開例行性會議,省屬各地方公會會員均可一同列席,並由本會提供會議紀錄予省聯合會,避免會員業者經常性南北奔波、舟車勞頓及節約公會預算。
2.本會全體理、監事應踴躍出席本會所舉辦之定期性會議,支持本會對產業之各項共議事項,推動產業進步。
八、散會
     主席:林理事長建良               紀錄:林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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