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租賃車逾檢及牌照註銷處理程序(草案)

租賃車逾檢及牌照註銷處理程序(草案)
1. 車管科將逾檢租賃車輛依處罰條例 17 條開單,並將車輛清冊知會 運管科租賃業承辦人。
2. 租賃業承辦人將清冊與之前的逾檢清冊彙整成最新清冊,並重新清 查,若已檢驗則剔除之。
3. 將最新清冊通知公會,請會員儘速處理。
4. 對於清冊內逾檢超過 5 個月之車輛,將函文車主通知下列事項並附 送達證書: a. 請儘速將逾檢車輛送檢,請避免牌照被註銷,萬一被註銷,於 註銷裁決書送達 3 日內須繳回牌照至監理所(總局規定)。 b. 遭註銷之車輛於註銷裁決書送達逾 3 日未將牌照繳回監理所 者,將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未善盡管理責任」論處。
5. 之後每 2 個月清查 1 次註銷車輛,若仍未繳回牌照仍將以違反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未善盡管理責任」論處,並加重處罰, 直至繳回牌照。
6. 若註銷車輛有行駛的事實(例如交通違規、路邊停車被通報、道路上 行駛被拍照檢舉等),將立即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 「未善盡管理責任」論處。
7. 目前註銷尚未繳回牌照者,於 110 年 6 月後比照辦理:亦即 6 月底 前未繳回牌照者將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未善盡管 理責任」論處,之後依第 5、6 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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