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第1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第1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4點。
地        點:台南擔仔麵(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49號)
主        席:理事長  陳宏榮              記錄:總幹事 邱燕東
出席人數:實到理事11名,監事5名,如簽到簿。
列席人員: 徐榮譽理事長 浙誠 、陳榮譽理事長 正茂、黃榮譽理事長  瑞榮、李榮譽理事長  坤宗、林顧問 王士、吳顧問 長厚、聶顧問 時平、蔡顧問 美人、 潘侯補理事 杏瀇
一、主席致詞:略
二、上級指導、貴賓致詞:徐榮譽理事長  浙誠:略 黃榮譽理事長 瑞榮:略
三、財務收支報告:林常務監事士勛:自106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止收入:,375,634元,支出:6,544元、上年度積存金902,787元),累計結餘:,671,877元
四、會務報告:
1、 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已於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假本市高雄君鴻國際洒店77樓皇廷俱樂部潮江春餐廳召開,會中審議通過105年度決算、106年度預算及106年度工作計劃,會後聚餐並領取準時繳納會費獎及出席費。其大會紀錄已專函檢送高雄市社會局備查,業經社會局106年1月25日以高市社人團字第10630661800號函同意備查。
2、106年1月2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來函高監運字第1060012290號檢送小客車租賃業業者座談會其中宣導106年1月6日新修正違反公路法77條未經核準經營汽車運輸業裁罰基準(如附件 2 )並請協助宣導所屬會員勿與Uber業者合作,並應確實遵守公路法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結論:請各小客車租賃業業者在承租車輛時,確實填妥汽車出租單及定型化租賃契約,駕駛人資料留存完整(身分證、有效駕照),並確實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非法攬載客貨營業。
3、106年3月2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來函高市監運字第1060022143號函主旨:關於修正小客車租賃契約範本第9條,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辦理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分期繳納罰鍰事宜乙案。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3月13日路監交字第1060023483號函辦理。
二、建議修正小客車租賃契約範本第9條「如因乙方遭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毒駕)
違規致車輛遭扣保管,除相關罰鍰由乙方負責繳清,乙方並委託甲方向處罰機關到案接受裁決及申請分期繳納」以臻明確,並便於據以向各區監理所、站(分站)申辦。
 
五、出席各種會議:
1、106年1月12日台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由陳理事長 宏榮及王副理事長 文祿、魏理事 伯原及邱總幹事代表參加。
2、106年2月7日宜蘭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第七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匯款禮金並祝大會圓滿成功。
 
十、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會106年度申請入會者,港都租賃有限公司(乙種小客車租賃)、負責人:洪麗娟、地址:苓雅區凱旋三路889號1樓、假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乙種小客車租賃)、負責人:林町潔、地址:三民區建國二路305號1樓,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種小客車租賃)、負責人:朱文煌、地址:新興區中正三路55號26樓之2,新加入會員共有3家,提請審查案。
說明:依據本會章程第參章第七條辦理。請討論決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由: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原代表人陳宏裕理事因調離高雄分公司代表人改派陳俊璋,應即解任,其缺額由第一順位候補理事潘杏瀇遞補。
說明:依據本會章程第肆章第二十三條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依據本會章程辦理由第一順位候補理事潘杏瀇遞補。
第三案—
案由:本會聯誼活動案。。
說明: 時間、地點(本年度預算為250,000元)請討論
決議:舉辦國內外旅遊,時間、行程費用由常務理、監事會召集開會決議後再發文通知會員舉辦。
十一、 臨時動議
第1案—吳常務理事政桔提案
案由:關於會務人員的工作內容是否有更精進的方法,可以讓會務更健全,保險案、車輛優惠採購案等)讓會員更能够感受到公會的功能性,請討論。
決議:理、監事分組(保險案、車輛優惠採購案等小組)以利運作,請吳常務理事政桔統籌處理。
第2案—徐榮譽理事長 浙誠提案
案由:被開立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38條以公路法77條第2項罰鍰是否以106年1月4日公告未依法申請核準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還是以承租人租用租賃車非法攬載客以公路法77條第2項罰鍰新臺幣参萬元(舊法規)。
決議:請邱總幹事向運管課承辦人查明,再告知。
 
十二 、散會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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