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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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紓困振興辦法修正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本次修正如下: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鐵路運輸業與經營機車租賃業者之紓困、補貼項
目及基準如下:
一、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
    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百分之五十;遊覽車客運業
    之營業車輛,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
    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百分之五十。但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一年以上且汽
    缸總排氣量逾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之營業車輛,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
    起不適用之。
二、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使用牌照稅百分之五十。但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一年以上且汽缸總
    排氣量逾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之營業車輛,一百零九年下期不適用之。
三、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於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辦
    理之營業車輛融資或其貸款,主管機關得就承貸之融資性租賃業務事
    業、金融機構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於
    預算額度內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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