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
時間:109年8月18日11時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28號2樓(鉅星匯國際宴會廳)
主持人:林理事長建良
出席人:第七屆理、監事暨候補理、監事及名譽理事長、顧問
會議程序:
一、報告出席人數宣布開會:(理事應到38員、監事應到12員,合計50員。理事實到22員、監事實到7員,合計29員)
二、主席致詞:
(一)在本屆理、監事共同努力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的相關交通政策法規均已有重大改善及突破,如路外停車場、ETC不得為課稅依據、租賃車因承租人酒駕遭扣車等有關產業權益的法規,使得產業得以永續經營,但其中有關長租保險的車隊條款雖已保留;惟產險業者可能將調漲保費部分,如業界發現前述調漲狀況,請反映至本會協處。
(二)租賃車車輛融資貸款,因信保基金協助已將運輸工具納入貸款對象,目前銀行已可協助業者辦理承保。
(三)日前會員代表大會時,桃園市公會會員代表提出營業用車驗車需攜帶新領牌照登記書ㄧ案,目前交通部已在著手修訂法規,本會將持續瞭解進度並公告各會員業者知悉。
(四)近期交通部路政司將針對職業駕駛人違規記點案,召集汽車運輸業各相關產業公會聯合會研商,本會將朝維護產業權益方向爭取。
(五)交通部已廢止「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原限制需回到車籍管轄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多項業務,開放得至各地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可跨區辦理監理業務項目如:營業車輛辦理請領牌照、檢驗及異動登記、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汽車所有人申辦汽車燃料使用費等。
三、主席介紹貴賓:略
四、工作報告:
(1)0525理事長偕同各相關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赴經濟部商業司拜會,研商產業疫情紓困補助措施。
(2)0602理事長赴環保署參加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修正草案研討會。
(3)0602理事長赴公路總局參加疫情紓困補助經費核銷說明會
 
(4)0603理事長赴台北市政府參加地下儲槽防汙監測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討會。
(5)0609理事長赴公路總局參加優良職業駕駛選拔評鑑草案研討會。
(6)0611理事長赴台北區監理所參加連續假期輸運準備會議。
(7)0611理事長赴桃園市公會參加會員大會。
(8)0618理事長赴公路總局參加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
(9)0618理事長主持本會第7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
(10)0622理事長赴交通部參加重刻胎管理開放使用可行研討會
(11)0623理事長赴北市政府參加台北市空氣品質劃設區研討會
(12)0630理事長赴交通部參加本業資訊平台數位轉型發展計畫簡報。
(13)0707理事長赴遊覽車台北市公會參加理、監事會。
(14)0710理事長赴公路總局拜會新任局長,溝通產業發展政策
(15)0716理事長主持遊覽車全聯會臨時理事長聯席會議。
(16)0729理事長赴宜蘭地區參加遊覽車互助會會員大會。
(17)0730理事長赴台南參加遊覽車台南市公會會員大會。
(18)0804理事長赴南投參加高雄市遊覽車公會會員大會。
(19)0818理事長主持本會第7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補充報告:原定由本會主辦旅遊(並配合活動補助)暨產業造勢活動,考量各公會均已陸續舉辦旅遊行程,故予取消,責由各公會自行依規劃期程辦理。
理事長補充說明:
(1)本會日前參加年度優良職業駕駛選拔計畫研討會,發現公路總局並未將本業職業駕駛列為受選拔對象,目前經本會積極爭取結果,已規劃將本業職業駕駛納入。
(2)小客車租賃業做為串連大眾運輸最後一哩路的銜接運輸工具,其中充滿商機,未來在主管機關補助完成的產業資訊平台中發展下,可在有效行銷包裝及本業豐富多元的營運模式中發揮小客車租賃業的最佳效益。
(3)日前在拜會新任公路總局局長行程中,表達產業轉型升級為主管機關應予善盡協助之責,對需預算挹注部分亦請公路總局盡力協助。
(4)本會原規劃將各位理監事就任之初所繳交的職務捐,轉為贊助各會員公會偕同本會舉辦產業自強活動暨造勢大會師之用,藉以提高產業知名度,但考量各會員公會均已陸續在疫情緩解後開辦旅遊活動,屆時職務捐如何有效運用,再請各位理、監事集思廣益,提出運用規劃決議後據以執行。
以上工作報告經全體與會人員決議,無異議通過。
五、財務報告:
月份 項目 收入 支出 餘額
5 109年4月份結餘 154,901    
影印機保養   4,273  
郵資   12,288  
花籃   2,000  
理監事會餐費   30,378  
會務人員薪資   30,000  
會址租金   10,000  
合計 154,901 88,939 65,962
 
月份 項目 收入 支出 餘額
6 109年5月份結餘 65,962    
影印機保養   6,060  
郵資   654  
會員大會餐費   138,040  
桃園市公會禮金   1,000  
會務人員薪資   30,000  
會址租金   10,000  
省聯會公會禮金 1,000    
新北市公會禮金 1,000    
桃園市公會禮金 1,000    
台中市公會禮金 1,000    
台南市公會禮金 1,000    
高雄市公會禮金 1,000    
合計 71,962 185,754 -113,792
 
月份 項目 收入 支出 餘額
7 109年6月份結餘 -113,792    
影印機保養   2,608  
奠儀   4,500  
郵資   760  
新竹市公會禮金   1,000  
省聯會禮金   1,000  
會務人員薪資   30,000  
會址租金   10,000  
省聯會109年常年會費 90,000    
台北市公會109年常年會費 150,000    
金門縣公會入會及109常年會費 125,000    
合計 251,208 49,868 201,340
補充說明:
1、109年5至7月本會各月份收入及支用狀況如上述附表。
2、新進加入本會金門縣公會依本會章程所訂,於7月20日電匯入會費10萬元及今年常年會費2萬5千元(以各會員公會至少檢派5名會員代表,每人5,000元計)共計12萬5千元整,併討論提案第1案審查入會資格。
3、109年各會員公會常年會費已繳交單位為省聯會、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臺南市及新加入本會的金門縣公會等7個單位,請尚未繳納常年會費的會員公會(高雄市、高雄市直轄市)儘速繳交,以利會務工作正常推動。
以上財務報告經全體與會人員決議,無異議通過。
 
六、討論提案:
(一)第一案:
案  由:金門縣公會加入本會入會資格審查案。
說  明:
1、金門縣公會依商業團體法第4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5條準用第8條所訂,申請加入本會。
2、該會於7月20日函送入會申請資料(計入會申請書等8項)並繳交入會費及109年常年會費共計12萬5千元。
3、各項書面資料均符規定,並依本會章程所訂薦報5名會員代表,經本會秘書處初審合宜,提交本次理事會複審。
4、經理事會複審通過,即核頒本會入會證書乙禎。
決  議:金門縣公會入會資料經與會人員審查均無附加意見,完成入會資格審查並核發本會入會證書乙禎
(二)第二案:
案  由:本會爭取本業職業駕駛參與公路總局主辦年度優良職業駕駛選拔案。
說  明:
1、公路總局於6月9日召開年度優良職業駕駛選拔計畫草案研討會,參選對象內無本業職業駕駛。
2、經本會於會中表達小客車租賃業既列屬汽車運輸業,則依該計畫所列條款,本業職業駕駛亦當為參選對象
3、本會於該次會議後依會議結論提供公路總局本會意見,經聯繫公路總局承辦單位監理組表示,今年囿於時效未及將本業納入,刻正參酌其他各友業意見辦理中,結果將正式函復本會。
決  議:
1、為培養本業職業駕駛榮譽感,經全體理監事ㄧ致決議通過,提請公路總局將本業職業駕駛納入其年度優良職業駕駛選拔對象。
2、本案決議事項行文公路總局表達本會立場。
(三)第三案:
案  由:本會會址遷移案。
說  明:
1、本會於7月20日遷移至現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168號1樓)辦公。
2、依商業團體法第7條,待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函報內政部備查完成會址遷移程序。
決  議:照案通過,將本會新遷移會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168號1樓)併本次會議紀錄函送內政部備查。
(四)第四案:
案  由:本會選派至全國商業總會會員代表派任案。
說  明:
1、本會目前派任全國商總會員代表計林順得、蔡美人、范瑞騰、蕭明仁、黃重瑋、林建良、黃金燦等7位,其中林前理事長順得並任商總理事。
2、商總預計於今年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及理事長等幹部,本會派任會員代表是否改(續)派,提請理、監事會決議。
3、臺南市公會蕭理事長提議:六都及省聯會均應派任會員代表擔任本會派任商總會員代表。
      決  議:
1、經主席現場詢問無自願參加者,再徵詢在場各會員公會理事長意見後,授權由主席協調本業派任人員,原則以前述人員(六都理事長)擔任。
2、經本會派任商總之會員代表,其所應繳交至商總之年度會費(10,000元/人)由個人自行繳交。
七、臨時動議:
(ㄧ)第一案:            提案人:新竹市公會理事長謝建成
案  由:主管機關修改營業用車輛驗車3年換一次行照的現行規定。
決  議:將本案列入向主管機關爭取法規修正工作事項。
(二)第二案:            提案人:台北市公會理事長王世璋
案  由:向主管機關爭取本業已轉為多元化計程車之租賃車空車車額,其持有年限可再予延長。
決  議:
1、目前本業已有部分車輛在個別業者評估轉營多元化計程車營利狀況及留置之租賃車車額不致造成其營運負擔後投入該項運輸業。
2、產業總量管制及整體營運空間均有連動性影響,請有此項需求業者再自行綜合評估各項持有成本,本案延議。
(三)第三案:                  提案人:桃園市公會陳雲華
案  由:推動以空租為營業主軸項目的優良商家,透過消保單位的甄選,提升產業形象。
決  議:以日前本會所成立的「租賃車優良品質認證委員會」,進行產業優良商家甄選,併後續理、監事會召開前,以現有場地先行召開各有關專案小組會議,將各小組該次會議結論配合理、監事會報告全體與會人員知悉。
(四)第四案:                  提案人:台中市公會陳文錦
案  由:營業用租賃車繳銷後仍發生車輛繳銷前的少許未繳通行高速公路費用,卻遭高公局累積成大筆金額後連同欠費單據及罰單,寄送原車主情形。
決  議:本案為特殊個案,經現場詢問與會人員未普遍於業界發生,以個案方式請當事人自行協調本會協助處理。
八、散會。
 
主席:林建良     紀錄:林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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